第A003版:特别报道

凝聚法治力量保护革命遗存
——《荆州市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条例》解读

  □荆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为了加强对我市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推动荆州高质量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荆州市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保护革命遗存的重要意义

  湘鄂西苏区是土地革命时期贺龙、周逸群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创建的全国第三大革命根据地,留下了众多的革命遗存,在荆州市洪湖、监利等地广为分布。革命遗存凝结着中国共产党的光荣历史,蕴含着艰苦奋斗、勇于牺牲、敢于胜利的革命精神和厚重的革命文化内涵,同时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长期以来,我市在保护革命遗存、加强革命传统教育、传承和弘扬红色文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和做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革命遗存保护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把革命遗存保护好、利用好。通过地方立法保护革命遗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继承和发扬党的革命精神,凝聚推动荆州高质量发展强大精神力量;有利于整合历史文化资源,引领红色文化建设和发展;有利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更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落地,深入人心。

  二、条例制定的主要过程

  制定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至2020年立法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联合召开立法联席会议,明确市文化和旅游局为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条例,并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民宗侨外工委提前介入起草工作,共同参与立法调研。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条例草案,对立法中所涉及的重大问题深入调研,共组织开展各类座谈会、外地调研、社会征求意见、专家评审会、法制委工作会议等42次,反复论证,听取意见,凝聚共识,多次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系沟通,接受指导。2020年10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三十六条,分为总则、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总则

  ——保护对象。条例规定,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是指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湘鄂西苏区进行革命活动所留存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的遗址、遗迹和相关纪念设施,并列举了几类主要的革命遗存。同时,在附则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时期革命遗存的保护和利用,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管理体制。条例总则规定了政府及部门职责,明确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革命遗存保护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工作。注重发挥专家作用。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革命遗存保护利用专家委员会,为革命遗存的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等专业服务。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认领、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革命遗存的保护、利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做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规定给予表彰。

  (二)关于保护管理

  ——实行名录保护制度。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编制革命遗存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

  ——设置纪念标识的保护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革命遗存设置统一的纪念标识。革命遗存建(构)筑物主体灭失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石碑、标志牌等特殊纪念标识予以保护。

  ——建立保护管理责任人制度。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建立革命遗存保护管理制度,与革命遗存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革命遗存保护协议,并加强监督管理。

  ——明确革命遗存的修缮保养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了国有、非国有、产权不明的革命遗存的修缮保养主体,同时在非国有革命遗存的修缮中强化了政府责任。

  ——明确禁止性行为。在革命遗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刻划、涂污、损坏革命遗存;刻划、涂污、损坏、擅自迁移、拆除革命遗存纪念标识;擅自设置商业广告设施;从事有损革命遗存环境和氛围的商业、娱乐等活动。

  (三)关于合理利用

  ——充分发挥革命遗存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功能。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职责;各类学校和干部培训机构要将革命遗存纳入教学活动,开展研学实践;革命遗存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要结合基层红色阵地建设的实际情况,利用村史馆、图书馆开展革命传统教育。

  ——推动红色文化旅游发展。在保证革命遗存安全和不破坏历史风貌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革命遗存资源,打造红色旅游品牌,开发、推广红色文化旅游线路、产品和服务。同时,条例规定具备开放条件的国有革命遗存,应当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加大革命遗存的宣传推介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丰富教育传播方式,利用陈列展览、影像宣传、历史情景再现等方式和现代科技手段,展示革命遗存风貌,增强革命文化传播的互动性和体验性。

  ——加强理论研究。加强对革命遗存的研究,收集、梳理、编纂和出版革命遗存相关资料。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革命遗存进行理论研究和精神文化作品创作。

  ——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融入革命遗存元素。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在制作地图、路标指引、命名道路、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计市政设施时,应当融入革命遗存元素,彰显革命传统精神。

  (四)关于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行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革命遗存,抵押、转让、拍卖国有革命遗存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刻划、涂污或者损坏革命遗存等行为的,均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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