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04版:特别报道

从十大典型案例看检察机关忠实履职

    (第56期)

  编者按:1月13日,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上,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汪存锋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报告中除了详实的数据和亮眼的经验做法,还有一个个让人印象深刻的典型案例,本报今日刊发十大典型案例,带您了解2020年检察机关如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案例一

  公安县检察院院注重监督质效成功办理“套路贷”涉黑案件

  2013年以来,龚某某以典当公司为据点,先后招募10余人有组织地对外发放高利贷,非法敛财4144.61万元。为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除暴力讨债外,还对被害人采取“本息叠加”“恶意垒高债务”等方式予以“套路”,诱使被害人签订新的借贷合同后,通过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方式将非法行为“合法化”,累计实施诈骗、虚假诉讼、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20余起,社会危害极大。

  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全面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工作要求,适时从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取证方向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20余条,督促引导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7600余万元、查实虚假诉讼犯罪行为4起、追诉漏犯7人,移交“保护伞”线索11条,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1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认罪认罚。

  目前该案已宣判,主犯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3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余参加者获刑16年6个月至1年不等。

  案例二

  市检察院严格把关准确认定全省首起毒品交易涉黑案

  2018年以来,以陈某为首的16人组成犯罪组织,在洪湖市中心城区通过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兼并和打压其他贩毒人员,以黑护毒,垄断当地地下毒品“零售市场”,并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等5起犯罪活动。该犯罪团伙在组织实施的多起刑事案件中使用管制刀具、枪支等凶器,暴力特征明显,在洪湖当地称霸一方,严重扰乱并破坏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重点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该组织及涉毒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开展调查取证;依法不予认定2名犯罪嫌疑人“涉黑”犯罪,追捕追诉漏犯4人、漏罪6起;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全案16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该案于2020年8月公开宣判,主犯陈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全案被告人认罪服判,无一上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案例三

  沙市区检察院对一涉案民企技术骨干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底,湖北某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在负责码头指挥调度工作时,因河床泥沙淤积导致船舶靠泊困难,指挥调度邹某某和两艘船舶在长江江陵段兴润码头采砂。案发后,王某某、邹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4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沙市区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邹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涉案金额7万余元。

  沙市区院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该能源公司是服务湖北华电江陵发电有限公司的主要港口企业,承担了华电江陵发电公司水路运输煤炭船舶的装卸运转工作,为华电江陵发电公司安全稳定生产提供保障。华电江陵发电公司是荆州市最大发电企业,是国家“十三五”重点能源项目。

  考虑到王某某系初犯且为该码头技术骨干,案发后有认罪悔罪情节,已用替代性方式修复了环境,沙市区院依法对王某某、邹某某两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坚持准确把握法律监督和支持复工复产并重原则,向江陵县水利和湖泊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王某某、邹某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案例四

  监利市检察院延伸服务触角当好“法治护航员”

  2020年4月,监利某制衣公司从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采购4台熔喷布生产设备,分多次转账支付设备款300余万元。设备运抵后,经技术人员多次调试,4套设备均不能正常生产。制衣公司携设备退货时发现,机械设备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所有公司人员也均以各种理由回避或无法联系。经查,除制衣公司外,该机械公司还采用同样手段骗取多家公司,金额达上千万元。

  监利市院提前介入此案,引导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及时收集重要证据,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2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监利市院以此为契机,将服务企业、履行检察职能的关口前移,在该制衣公司建立“检企共建联系点”,运用检察建议、法治宣传、法律体检等方式,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运营管理、风险防控等提供一站式司法服务,给民营企业送上更多、更优的“法治大礼包”。

  案例五

  荆州区检察院监督撤销一起历时8年民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0年10至11月,荆州区检察院开展针对同级公安机关久侦不结案件专项监督工作,发现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线索。

  曹某某系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0年至2011年间,在安徽亳州药材大市场向药材商曹某友分17次购买340余万元的中药材。曹某友向其提供了四川雅安某药业有限公司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90余万元,用于曹某某抵扣税款。荆州区公安分局于2012年8月17日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曹某某立案侦查,历时8年,久侦不结。

  经查,曹某某用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42万余元,符合市场交易规律及税抵扣规则。本案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交易,经荆州区检察院核实,公安机关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曹某某与曹某友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及交易数额。

  2020年11月24日,该院向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发出《关于曹某某一案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荆州区分局于11月27日说明立案理由。经检察官联席会集体讨论立案理由不成立,并监督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8日撤销该案。

  案例六

  松滋市检察院诉该市市场监管局不依法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案

  松滋市某药店投资人黄某多次向他人购买无随货同行单的药品,金额近4万元,其中130盒阿司匹林肠溶片被相关部门查获。该市药品监管部门虽对该案进行立案,但并未给予行政处理。

  2019年4月4日,松滋市检察院向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对黄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2019年5月5日,该局就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停业整顿6个月。2019年10月30日,松滋市检察院认为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仅对部分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且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松滋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责令该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目前,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原行政处罚,启动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程序。该案系湖北省首例药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

  案例七

  石首市检察院“笔架鱼肚”行政公益诉讼案

  “笔架鱼肚”系“石首三宝”之一,2011年11

  月被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为地理标志产品。石首市院工作中发现,石首市2家水产品加工厂及1家特产公司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违法从事“笔架鱼肚”的生产经营活动。3家企业的行为既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也极易对地理商标造成损害。

  2018年10月8日,石首市检察院深入调查核实后,向石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为避免“一关了之”对民营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石首市检察院会同石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次到3家企业现场调研,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助力企业转型发展。在三方的共同努力下,3家民营企业共同注册成立石首某食品有限公司,筹措资金修建厂房、添置生产设备。目前,该企业已通过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验收,成功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

  案例八

  市检察院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1月17日,田某驾驶小车将其收购的“羊子”(斑羚)12只、野猪6只、麂子77只、果子狸28只,从十堰市运至荆州市沙市区出售给王某。次日,该批野生动物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在王某仓库内间冷库查获其他疑似野生动物。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野生动物中有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2019年11月19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田某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2人赔偿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案例九

  江陵县检察院依法监督纠正久押不决

  2017年7月26日,雷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检察人员在驻所检察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雷某某犯罪证据已固定,系本案从犯,继续羁押可能超出判决刑期,且雷某某已经羁押1年9个月,心理存在波动。驻所检察人员一方面对雷某某进行心理疏导稳定其情绪,另一方面经与办案机关沟通后决定对被告人雷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驻所检察人员在详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及时与案件承办人沟通,听取意见,综合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及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于是向江陵县法院发送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江陵县法院采纳建议,于2019年4月20日对被告人雷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检察机关通过切实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能动作用,维护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案例十

  洪湖市院监督民间借贷纠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2017年9月李某某以姜某某超期未归还借款向公证处申请了执行证书,同年12月申请洪湖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姜某某借款本息共计61000元。2018年1月2日洪湖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通过查询反馈显示姜某某名下没有财产。2018年5月,李某某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供了姜某某有1套待拆迁房屋并提供了拆迁合同的照片。洪湖市人民法院通过调查发现2018年1月22日姜某某名下1套房产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129905元,由其女儿代为领取。但2018年6月12日,洪湖市人民法院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股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为由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6月底,洪湖市检察院在开展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该案中被执行人女儿领取拆迁款的时间仅在立案执行后20天内,有理由怀疑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的嫌疑。检察机关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认定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未及时发送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导致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的时间,且在知晓拆迁款被他人领取后也未采取执行措施,存在怠于履行执行的行为,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2019年9月,洪湖市检察院向洪湖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洪湖市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现已对该案恢复执行,并准备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回其转移到第三人账户上的房屋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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