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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涉案车辆是在处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依法予以扣留、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车辆,请车主速至相关办案单位接受处理。公告满3个月不来处理的,将依法上缴财政。 摩托车、电动车类:鄂DHC906、鄂D7P427、鄂DHD586、鄂D7N307、鄂D7X965、鄂DHV529、鄂DHB817、鄂DRT501、鄂DH5890、鄂D7E922、鄂DRF358、洪湖55203、洪湖22383、洪湖59711、洪湖58698、洪湖08057、鄂D7S197、洪湖12766、洪湖38687、鄂DH6067、鄂R81082、鄂DRN973、鄂DHY206、鄂D7U181、鄂DH6505、洪湖22657、鄂 D00027。 无牌二轮摩托车32辆、无牌二轮电动车32辆、无牌三轮摩托车11辆、无牌三轮电动车17辆、四轮电动车1辆。 特此公告 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2021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