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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37号令公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37号令”),并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记者就市民关心的相关话题采访了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童德泉。 记者:37号令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法规?答:37号令是一部关于网络交易监管的部门规章,它对《电子商务法》进行了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对完善网络市场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记者:近几年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形式多种多样,促进了经济增长,同时也出现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问题。37号令对网络直播有什么规定? 答:37号令对网络直播进行了刚性规定。第一,网络直播平台(空间)提供者以及网络直播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包括网店业主以及单独利用自己空间进行直播的主体,有义务“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第二,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负有对相应直播视频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义务。第三、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不属于网络交易行为。 记者:《电子商务法》第十条将“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列入营业登记的豁免范围,但未规定“零星小额”的额度是多少。37号令中对“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登记豁免是怎么规定的? 答:37号令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但从事食品、图书、音像制品以及旅馆业、拍卖业、医美、宠物诊疗等需要依法应取得行政许可项目的,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个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 记者: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网络经营场所如何登记? 答: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的登记为住所。同时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多个网络虚拟地址为经营场所。非个体工商户的其他市场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都不允许以虚拟空间为经营场所登记。 记者:网络交易中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答:37号令要求,网店等各类网络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明示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应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记者:网络平台经营者有哪些责任义务?答:对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的登记和核验更新;提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显著方式区分平台内经营者“已办照”和“无需办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公示;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检控制度;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措施的信息公示;公平对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干预其自主经营权。 记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监管手段和方法? 答:37号令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实施如下监管:依法要求平台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与交易信息;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提取有关网络交易数据,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要求平台等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采取制止措施;行政约谈有关主体负责人。 记者:下一步,我市将如何贯彻落实37号令?答:强化培训教育,提高全市市场监管干部网络监管水平。强化宣传,积极引导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守法经营,加强自我约束。建立健全监测监管机制,强化市场网络监测监管力度,为广大市民朋友提供良好购物环境,为广大市民朋友安心购物、放心消费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