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02版:荆州要闻

荆报微课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五)

  6.党员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处分?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法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对党员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区别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对于涉嫌故意犯罪且可能被司法机关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或者可能被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涉嫌过失犯罪,可能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可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可能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等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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