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04版:04综合新闻

严打电诈犯罪守好百姓“钱袋子”
拉人进“群”也涉犯罪
一青年因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

  本报讯(记者肖潇通讯员喻明洁)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以拉人进群牟利”的被告人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9年9月,肖某进入一家公司担任话务员,工作期间,利用公司负责人马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固定话术、通讯录、电话卡冒充某网站客服人员,给“客户”打电话,并将“客户”拉入诈骗犯罪分子组建的微信群,后微信群内的团伙以炒股赚钱为由对“客户”实施诈骗。肖某每邀请一名“客户”进入微信群,马某就给予他5元提成,截至2020年5月,马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给肖某支付工资及提成19090元。2020年6月,马某让肖某等人在沙市区便河路某小区内冒充某证券客服人员将“客户”骗入犯罪分子组建的微信群炒股,截至2020年9月,肖某获取非法所得14960元。在此期间,肖某还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将王女士骗入诈骗分子组建的“股友交流群”,王女士在群内被骗取347360元。案发后,小肖退清了非法所得。

  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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