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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住建决〔2021〕5号 杨超英(公民身份号码为422425196007130411): 你承租的监利市城北安居小区5-1-201公共租赁住房,因你于2017年6月购买监利市城区人信城7-3102室房屋,面积91.09平方米,已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和《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398号)第四十一条、四十三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于2021年12月17日前腾退所承租的监利市城北安居小区5-1-201公共租赁住房。 你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监利市人民政府或者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