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5版:综合·健康

荆州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红黑榜典型案例发布

    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红榜

    上诉移送期内调解促企业保全解封

    湖北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湖北某深加工有限公司、湖北某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无因管理案

    基本案情:2021年2月23日,湖北某深加工有限公司通过受让取得某钢结构公司车间厂房,其中放置的19台起重机行吊车于2019年4月2日抵偿给了湖北某银行,而该银行已于2019年4月3日转让给了湖北某实业有限公司。就19台起重机行吊车的归属、损害赔偿等问题,实业公司与深加工公司矛盾加剧。

    2021年6月7日,实业公司起诉至荆州区法院,诉讼中,深加工公司提出反诉。荆州区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且在诉中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尽快审理,8月19日作出判决。双方提出上诉后,荆州区法院再次主动组织双方协商,从企业发展、诉讼风险等角度释法明理、分析利弊,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在市中院的组织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于次日向荆州区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法院当即作出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双方的财产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本案是主动运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上诉移送期内,荆州区法院仍积极主动组织双方调解,并于调解协议签订次日即裁定解除保全,最大限度减少财产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诉中搭建行政调解平台督促履行义务

    荆州市某农资有限公司行政征收案

    基本案情:2018年7月23日,荆州市某地发布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荆州市某农资有限公司的厂房和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2019年11月1日,农资公司与某地政府办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对农资公司的房屋和土地共计补偿1800余万元。协议签订当日,农资公司上交涉案房屋和土地的权属证书,并对房屋进行了移交,而某地政府办一直未支付征收补偿金,农资公司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地政府办向农资公司支付征收补偿款1800余万元及利息。

    二审期间,合议庭评估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可能会影响营商环境,高度重视,迅速展开行动。经了解,某地因资金紧缺而未履行补偿协议,并非有意违约。为尽快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合议庭搭建行政调解平台,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建议,最终引导双方就补偿款及利息的支付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行政调解书。

    典型意义:对于涉企行政协议、行政允诺等案件,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搭建行政调解平台,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建议,引导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调解共识,督促地方依约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各类行政协议,避免影响市场主体对地方的诚信建设评价,发挥了行政审判在监督依法行政和推进诚信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倾力调解化解涉众纠纷

    95名业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因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房,双方又因电梯安装、房屋质量、楼层层高、入户门整改等问题引发矛盾,陆某、李某等95名业主诉至洪湖市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经洪湖市法院审理,95名业主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

    经事前评估,市中院认为该案人数众多,双方积怨较深、矛盾尖锐,决定引入速裁程序,力争及早解决纠纷,调解结案。速裁团队迅速分类整理各方诉求,并赴当地实地调查,找准矛盾纠纷根源,采取庭后调解、线上调解、赴现场调解的方式层层递进、重点突破。最终,在速裁团队的引导下,双方形成一致方案。协议签订当日,速裁团队协调开发商财务人员到场,实现签字、履行、转账、撤诉“一条龙”服务。95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成功调解84件,调解金额达596000元,其他11件案件在速裁程序中快审快结。

    典型意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标的不大,但人数众多,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市中院充分发挥速裁程序调解审判一体化、系列案件示范化、办案智能化等程序优势,分批次系统开展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

    府院联动破产清算让项目重生

    松滋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松滋某实业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其开发建设的某家居建材广场项目停工“烂尾”,拖欠建设工程款近7000万元。松滋市法院及时受理实业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之初即请示松滋市政府建立府院联动专班,统筹协调一体化解决破产案件审理中的行政事务性问题。通过府院联动,松滋市政府出借200万元破产应急专项调度资金解决项目中的农民工工资缺口,保障项目安全稳定进行;组织审判人员、招商专员赴广东、浙江、河北推介、考察,促成案涉在建工程以7500万元成功处置。2020年12月,该案终结破产程序,建设工程款受偿率达95%,普通债权受偿率达15%。后期,投资人又投入2亿余元完成项目建设,2021年9月,该项目正式开盘营业。

    典型意义:本案是通过府院联动、协调共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的典型案件。破产程序中,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多部门与人民法院联动协作,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平等有效保护了施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通过招商引资使土地使用权等市场稀缺要素重新得到合理配置,变“财产处置”为“资产盘活”。

    黑榜

    案件移送管辖后续行财产保全错误

    王某诉祝某、赵某、荆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8年1月8日,A法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祝某、赵某、荆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该法院根据原告王某的申请作出保全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房地产公司27套商品房。

    2018年4月24日,经市中院二审裁定,该案由B法院管辖。此后,A法院依被告房地产公司的申请,核对27套商品房的备案价格后,裁定解封了3套商品房。之后,被告房地产公司对仍被查封的24套商品房进行销售,已销售的8套商品房由A法院办理解封手续,销售价款汇入被告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指定账户中予以冻结。2020年11月18日及12月25日,原告王某分别向A法院递交查封申请,请求继续查封被告房地产公司临近查封到期的商品房及银行账户,A法院随即办理了相关续行查封手续。

    续行财产保全引起当事人强烈反映,市中院对该案进行督办。2021年3月2日,A法院以保全错误为由,裁定解除了该案的相关续行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本案系因案件移送管辖后,保全问题未衔接妥当而严重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负面典型案例。在该案由市中院裁定移送管辖后,A法院对本案已无管辖权,其依原告王某的申请,对被告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及指定的商品房销售款银行账户予以续封,缺乏法律依据。房地产公司以该保全不利于其经营和发展为由提出异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此案警示法院审判人员要加强大局意识和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识,切实将其践行到具体的执法办案过程中,严格依法办案,高度重视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落实,避免损害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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