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9版:洪湖新闻

洪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市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烧长香工作的通告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和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289号)、《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决定在全市全面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烧长香工作(以下简称“两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两禁”范围:全市区域内。

    二、“两禁”时间:从2019年6月30日零时起。

    三、在“两禁”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烧长香的,由公安、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根据《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在“禁鞭”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由公安部门处以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在“禁鞭”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部门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鞭”任务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同时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在“两禁”范围内烧长香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当事人予以清理和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两禁”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区办是“两禁”工作的实施主体,其行政负责人是本辖区“两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区办要建立健全“两禁”工作机制。各村(场)、社区、村民(居民)小组要有专人负责,动员村(居)民配合、支持“两禁”工作。要组织开展本辖区“两禁”宣传工作,层层组织召开动员会,通过悬挂标语、横幅、设立板报、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宣传,确保不留死角。要组织开展巡逻工作,对违规燃放、生产、储存销售、携带烟花爆竹和烧长香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及时向公安等部门举报。要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地段的防范工作,对婚丧嫁娶、小孩出生、建房上梁、开张开业等有可能燃放烟花爆竹或烧长香的,要上门做好告知和劝阻工作。对首次出现燃放烟花爆竹和烧长香的责任区域,除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外,还要对属地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发现两起及以上的,对其属地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处理。

    五、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区域“两禁”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办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委、市政府作出相应处理。公安部门是“禁鞭”工作的主管机关;城管部门是“禁香”工作主管单位,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民政、民宗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两禁”有关工作。

    六、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在“两禁”工作中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追责问责。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举报电话:110)。举报有功的,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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