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2版:荆州要闻

下月起市中院推行执行案款提存公证机制

    本报讯(记者肖潇通讯员张薇)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证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共同签订《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公证提存资金账户监管合作协议》,标志着4月1日起,市中院推行的执行案款提存公证机制进入倒计时。

    过去,汇款信息不详、执行案款超期滞留等问题一直困扰法院执行工作,不仅需要大量人力进行管理,还会衍生其他风险。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推行执行案款提存公证机制后,可进一步解决执行案款发放不及时、案款管理廉政风险高等堵点、痛点,提高执行效率。

    据了解,满足执行案款提存公证条件的情形包括: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和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等情形。

    通过对执行案款进行提存公证后,法院根据公证机构出具的提存公证文书,即可对执行案件进行结案处理,从而摆脱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发放而导致执行案件长期无法结案的被动局面,最大限度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存受领人在收到公证机构送达的《领取提存款通知书》后,即可书面申领相关款项。

    按照合作协议,市中院、市公证处、建设银行荆州分行共同建立畅通的联络机制和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开设执行案款提存公证“绿色通道”,对提存公证款项形成闭环式监管,保障执行案款提存公证流程的安全、准确、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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