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4版:综合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清源”行动举报电话:0716—850231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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