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2版:荆州要闻

商标侵权被罚款防水厂起诉监管部门
荆州法院依法支持行政处罚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荆州法院在行动

    本报讯(记者肖潇通讯员张薇)在4月25日举行的荆州法院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一起商标侵权行政处罚纠纷案中,荆州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行使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市场秩序。

    2020年5月29日,江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江陵县某防水厂仓库内查获假冒“大桥”牌油毡和“创益”牌油毡。在向防水厂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近一个月后,该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江陵县某防水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生产假冒“大桥”牌沥青油毡1600卷、违法经营额37020.44元,生产假冒“创益”牌沥青油毡300卷、违法经营额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以没收“大桥”牌注册商标标识、“大桥”牌商标侵权商品、“创益”牌商标侵权商品,并罚款130000元。

    防水厂不服江陵县市场监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防水厂的诉讼请求。防水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大桥”“创益”商标处于专利保护期,江陵县某防水厂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生产的油毡上使用“创益牌高级防水材料”“大桥”等字样,与“大桥”“创益”商标近似且容易使一般消费者造成误认,该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查处,且罚款数额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于法有据。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法保护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相关职能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职责。法院在审查此类行政案件中,着重分辨企业的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对于企业的非法行为,依法支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创造更公平更优质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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