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4版:综合新闻

民营企业主被骗150万元
市检察院立案监督挽回损失

    □通讯员曾学敏周哲

    “您好,我是去年审查您案子的检察官,为进一步落实荆州市检察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八大行动’方案,市检察院对去年以来办结的涉企案件进行逐案回访。想了解您工厂资金链等方面的运行状况如何?”“我是在外省开设工厂的监利人,当时只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到本地检察院申诉,没想到检察机关真的监督立案了。如果没有检察机关帮助我,我们工厂可能早就运转不下去了……请您放心,现在工厂发展的很好,资金链流畅顺通,工人工资能正常发放!”5月9日,承办检察官打通了服装厂负责人陈某某的电话,听到电话里传来的声音,检察官脸上露出了微笑。

    150万钱款被骗难追回

    该案件被害人陈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均是监利市人,陈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经营一家服装厂。2016年5月,廖某某找到陈某某,谎称自己已经取得某地矿产开采权,邀请陈某某投资200万元入股。随后,陈某某向廖某某银行账户转账150万元。

    然而,钱转过去了,陈某某却与廖某某失去了联系。后来,陈某某了解到廖某某所说的地方根本没有矿产,陈某某这才发现,自己被骗了。之后,他多次向广东、湖北两地公安机关报案,因管辖权异议,始终不能被受理立案。

    迅速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我被骗了150万元,两地公安机关却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我经营的服装厂资金链断裂,工人工资也快发不出来了,这可如何是好?”2020年1月,陈某某来到监利市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进行申诉,向接待人员讲述了他的问题。接待人员敏锐地察觉到,该案件涉及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便立即将线索转至刑检部门。

    “检察机关要尽可能帮助他拿回被骗钱款,让工厂早日恢复正常运营!”经过仔细审查,检察官认为该案符合立案标准。本案中,虽犯罪地与被告人及被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但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同村同组,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更利于案件的侦办及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随后,监利市检察院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2020年4月,监利市公安局对廖某某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追赃挽损保护民企权益

    为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降低被告人及被害人纠纷解决时效,2020年12月,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活动。期间,通过释法说理,廖某某归还陈某某100.5万元,有效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该案移送审查后,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对犯罪事实、涉案款物去向等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4月6日,本院提起公诉的廖某某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陈某某剩余全部款项。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监督的基本职能之一,承担着规范刑事立案程序的重要职责。

    2020以来,市检察院共办理了83件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其中包括5件诈骗类案件。这些案件的办理,是检察机关履行立案监督职责,依法维护非公企业受损权益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强调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着重纠正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不应当立而立和应立不立等突出问题的重要体现,有效保护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了公平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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