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2版:荆州要闻

《信访工作条例》解读之信访事项办理时间的规定

    荆报微课堂

    一、信访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6个时间规定”

    1.有关行政机关自收到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通报信访工作机构相关信息。

    2.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人直接向该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3.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4.信访事项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6.收到信访工作机构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2个时间规定”

    1.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2.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谭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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