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6版:综合新闻

《信访工作条例》重点内容解读③

    一、《信访工作条例》对信访事项办理的要求

    1.诉讼与信访分离。《信访工作条例》明确,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2.建议意见对改进工作有贡献的要奖励。《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不得将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人等。《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4.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二、《信访工作条例》对办理申诉求决类事项的规定

    《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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