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2版:荆州要闻

《信访工作条例》之特点解读

    (一)层次高。原《信访条例》是2005年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规定的是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部门,即行政机关接受群众信访的制度;新的《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既是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规,又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党内法规。

    (二)覆盖广。原《信访条例》仅适用于行政机关。新《条例》的适用范围则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矛盾多元化解的方式,即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三)党领导。新《条例》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党中央统一领导全国信访工作,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

    (四)便群众。新《条例》在提出信访的方式中,专门增加了“信息网络”这一项。《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谭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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