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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石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机关各室,各所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我局对2021年5月27日实施的《石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了修订,2022年5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5月31日举行了听证会,综合社会各方修改意见及建议后,现将修订后的《石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首市烟草专卖局2022年6月2日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依据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石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石首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不具备法定条件 1.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无准确门牌地址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窗口等区域); 3.经营燃气、化工、鞭炮、农药、化肥、油漆的场所及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4.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不符合法定条件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四)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中小学校、幼儿 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 3.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4.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5.写字楼、公寓、封闭式住宅小区等限制进入、管理方不允许或不配合行政监管的场所,以及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或地上二层以上的区域(大型超市、商场除外); 6.主营业务为学生用品、文化体育、网吧游戏、传真打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母婴用品、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蛋糕店、棋牌室等与烟草零售业务无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7.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六条本规划是综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区域间差异等因素,细分市场区域单元,分类确定标准,进行零售点科学布局。组合运用总量调控、距离控制和限制性条件相结合的布局模式,将全市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按照中心城区、集镇、行政村(自然村)三类区域设置最小区域单元,相邻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50米,以达到科学配置的目的。 (一)中心城区、集镇、行政村零售点布局设置 1.中心城区、集镇、行政村(自然村)最小区域单元根据持证率和消费能力与石首市平均持证率之间的比值(a),分别设置饱和区、限制区、一般区; 2.饱和区内零售点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政策;限制区实行总量加距离控制,退 一进一;一般区采取距离控制模式。 (二)其他区域零售点布局设置 1.农贸市场500个商户(按已办理营业执照数量测算)以下的,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500个商户以上的,最多设置5个零售点; 2.其他综合性市场每100个门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 3.汽车站、码头独立候客厅,根据客流量大小及面积大小,可设置1-2个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4.旅游风景区的每个进出口,可设置1个零售点; 5.看守所、拘留所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6.施工工地周边500米范围内无卷烟零售点,工期在一年以上、工人在200人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临时生活区拆除后或大规模工作撤离后,许可证效力即行终止,依法收回证件。 (三)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以下业态在符合总量、距离要求的前提下,设置零售点比例总量控制,实行退一进一。 1.娱乐服务类(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且有单独经营卷烟商品部的除外,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超过零售点总量的1%; 2.水果店、土特产店、小吃店、干果店、味品店、粮油店等其他类业态不超零售点总量的2%。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总量和距离限制。 (一)守法诚信经营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食杂店、便利店三种业态因门面买卖、转让造成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且维持原经营业态的,经营场所(不含农贸市场和其他综合性市场)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后,10个工作日内在原经营地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同一经营场所仅限办理一次); (二)商场、购物中心等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单层经营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储场所)的超市、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一年内无重大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 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经营地址应属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 (六)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另行择址经营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符合总量要求的前提下,按距离标准的50%执行: 1.肢体残疾一至三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退出现役军人(两年内),实际经营者应为本人,在享受优惠条件下全市范围内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因公牺牲的烈士家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实际经营者应为本人,且在享受优惠条件下全市范围内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九条石首市烟草专卖局定期向社会公示各最小区域单元饱和值及持证户增减情况。 第十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活动的场所。 本规划中所称的经营场所一般指为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的平层开放式场所,应当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本规划所称经营业态,是指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制定的,将石首市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点划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等七种类型。 本规划中的距离按照石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进行测量。 本规划中“以上”“以下”“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规划由石首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划自2022年6月13日起施行。2021年5月27日颁布的《石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石烟专〔2021〕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