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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肖潇通讯员盛千张薇)“保护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近日,湖北某电气公司代表专程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送来一面锦旗,为法官倾力解纷点赞。 2015年,湖北某电气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与广东某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签订《产学研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研究院根据电气公司的生产现状、现有电能计量箱装配工艺,为企业生产车间进行自动化改造,此后,双方先后签订6份《产品购销合同》及4份《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电气公司向研究院支付货款658.21万元。其后,研究院陆续将对应设备送至电气公司厂区,并安排其员工和第三方人员对设备进行组装调试。而组装调试期间,研究院及第三方陆续发现电表箱自动化装配线的多个设备系统和工位存在故障,无法正常运行,并多次对设备及生产线进行维修改进,仍无法解决主要故障问题。对此,电气公司起诉至市中院,要求解除双方6份《产品购销合同》及4份《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并要求研究院退还货款658.21万元。 立案后,研究院认为协议已履行完毕,电气公司系无理起诉,并对案件在市中院管辖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提出强烈异议。承办法官将服务大局意识和优化营商环境理念贯穿并落实到办案每一个环节,综合评估案件对企业的经济影响,对研究院提出的回避申请和异议,均依法耐心细致予以解释。 因双方对合同性质、技术开发是否成功、技术开发失败后责任分担、专利技术价值等方面争议较大,承办法官认真梳理,通过线上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又同鉴定人员、双方当事人一起到现场勘验,实地了解情况。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有多年合作基础,获得了多项发明专利,且涉案专利具有价值,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多次“面对面”“背靠背”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听取双方想法,并从企业发展、诉讼风险等角度释法明理、分析利弊,一点点缩小差距。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