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5版:石首新闻

石首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干流(石首段)禁止垂钓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省和荆州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流域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农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长江干流(石首段)实行禁止垂钓。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垂钓水域:长江干流(石首段)。二、禁止垂钓期限:2022年6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暂定)。

    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禁止垂钓水域和禁止垂钓期内从事任何形式的垂钓活动;严禁收购、加工、销售非法垂钓渔获物;严禁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等行业开展以长江水生野生鱼类为内容的各类营销行为。

    四、禁止垂钓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须经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利、交通、海事等相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禁止垂钓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禁止垂钓工作的政策宣传引导,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管,做好禁止垂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垂钓水域和禁止垂钓期内从事违法垂钓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石首市人民政府关于石首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继续有效,但原通告中关于垂钓的规定以本通告为准。

    九、本通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本通告规定的禁止垂钓水域和期限如有调整,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鼓励广大群众劝阻和举报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石首市公安局110;石首市农业农村局0716-7180000;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716-7292315。

    石首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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