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0版:综合新闻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和休闲垂钓相关政策十问十答

    一、问:我市从什么时候开始禁捕?实施多久?

    答:我市从2020年7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常年禁捕。

    二、问:我市有哪些水域属于禁捕禁钓范围?

    答: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洪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含新堤排水河、汉沙河)。

    三、问:实行十年禁捕要达到什么目标?

    答:要达到“四清”“四无”:“四清”即清船、清网、清江、清湖;“四无”即无捕捞渔船、无捕捞网具、无捕捞渔民、无生产性捕捞。

    四、问:哪些捕捞、垂钓方式属于违法行为?

    答:在所有水域内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式,锚钩、七钩至七钩以上、爆炸钩等属于违法捕捞和违法垂钓行为。

    五、问:禁渔渔具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2021)4号)禁用渔具共计有十大类36项,即1.刺网、2.围网、3.拖网、4.地拉网、5.张网、6.敷网、7.陷阱、8.钓具、9.耙刺、10.笼壶。常用的地笼、密眼丝网、爆炸钩、锚钩、拦河罾等都属于禁用渔具。

    六、问:非法捕捞和违规垂钓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一)非法捕捞行为会受到的处罚:1.在禁捕水域范围内使用上述渔具进行捕捞的,将依据刑法三百四十条之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2.在禁捕水域范围内使用其它渔具进行违规捕捞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进行行政处罚,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违规垂钓行为会受到的处罚:

    根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可以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七、问:哪些水域不能垂钓?哪些水域限期禁止垂钓?哪些水域可以休闲垂钓?

    答:1.不能垂钓的水域: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洪湖段、洪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洪湖围堤范围内,含新堤排水河、汉沙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为禁止垂钓区域,其它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禁止垂钓区域。

    2.限期禁止垂钓的水域:东荆河、内荆河、洪排河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期禁止垂钓;

    3.可以休闲垂钓的水域:上述禁钓区域以外的水域,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进行休闲垂钓;东荆河、内荆河、洪排河每年7月1日至2月28日非禁渔期也可以休闲垂钓。

    八、问:休闲垂钓需要注意那些事项?答:休闲垂钓禁止以下行为:1.在禁捕区垂钓;2.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3.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4.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5.严禁使用鱼枪、弓弩、路亚等手段钓鱼射鱼;6.严禁随意丢弃包装袋、废弃物等垃圾;7.其他规定的禁止行为。

    九、问:违规垂钓由哪些部门进行监管?

    答:1.市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垂钓行为;

    2.生态环境洪湖分局依法查处垂钓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行为;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船舶违规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

    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违规销售垂钓渔获物的行为;

    5.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6.市水利和湖泊局按照“河湖长制”要求落实垂钓日常管理工作;

    7.乡镇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

    十、问:发现非法捕捞、非法垂钓行为可以向谁举报?举报电话是多少?有什么奖励?

    答:发现非法捕捞、非法垂钓行为可以向公安(0716-110)、农业渔政(0716-2218998)进行举报;对群众举报的非法捕捞行为,一经查证属实的给予500-5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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