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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12个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
荆州检察机关一案例入选

    本报讯(记者陈雪玲通讯员彭威夏海燕)近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指导、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组织评审的首批12个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公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洪湖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洪湖湿地被誉为“中南之肾”。1998年,洪湖市云雾湖M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在洪湖自然保护区内筑低矮围埂用于水产养殖,承包、围垦水面面积3827.84亩。2000年,该公司在围埂上架设了水泥杆和铁丝围网,后在保护区内四湖总干渠南堤堤段上建设一栋约5000平方米的四层楼房。2014年至2016年,该公司又在洪湖水面架设2000余平方米玻璃栈道、长廊,修建水上高尔夫、垂钓亭等旅游休闲娱乐设施。与M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云雾湖休闲农庄以上述房屋和设施从事旅游经营,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向湖中排放。

    2019年5月,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线索后,上报荆州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10月18日,市人民检察院就该问题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2019年10月21日,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照法律法规,对M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随后,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商请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由公安县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对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在该案审理期间,M公司和洪湖市沙口镇政府签订了退垸还湖协议,围埂、水泥杆和铁丝围网、玻璃栈道、长廊、水上高尔夫等设施均被拆除,被分割的水面已与保护区水域连成一片;违规建设的房屋被依法没收,M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

    该案中,荆州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厘清了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权限,明确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和违法行为,为地方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合法合理开展退垸还湖工作提供了法治支撑,让洪湖再现“春涨一篙添水面”的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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