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3版:综合新闻

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先清偿再追偿
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本报讯(记者王子瑶通讯员许佳萌)近日,《荆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出台。根据《办法》规定,“四种情形”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四种情形”分别为: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分包单位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未实名登记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

    在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责任规定中,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必须约定人工费用的总额、每月拨付人工费用的时间及金额、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等五个内容。

    《办法》要求,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社部门依法责令限期先行清偿,建设单位到期不履行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可要求工程担保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按月审定工程完成产值、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监管工作范围。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提供、不配合,未按本办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或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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