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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肖潇 通讯员张薇)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湖北法院开展长江大保护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8-2022年度)》和湖北法院开展长江大保护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新民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入选。 2014年,张新民开始进入并逐渐控制长江燕窝水域非法采砂行业,向采砂船收取“保护费”,逐步形成了以张新民为组织、领导者,张红明、张清明、李启灯、蔡绿波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控制长江非法采砂业,排挤、打击竞争对手,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犯罪2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起,共致1人死亡、1人轻伤、2人轻微伤,2台车辆毁坏,在洪湖市燕窝镇造成重大影响,对长江燕窝水域采砂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地区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并对当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影响和破坏。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新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红明、张清明、李启灯、蔡绿波等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不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各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各类犯罪的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认定并充分考虑各种情节,对各被告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湖北境内首起长江非法采砂涉黑命案。对张新民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公开审理审判,有力打击了长期称霸长江荆州水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破除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的保护伞,维护了人民群众安定的生产生活秩序,昭示着国家司法力量维护政治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领域应当肩负的职责和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