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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雪玲通讯员鲁阳 2021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以服务荆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己任,牢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紧扣检察职能,确保监督实效,刑事检察方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民事行政检察方面,注重协作配合,形成虚假诉讼监督合力,公益诉讼检察方面,坚持集中研判,为简易案件“提速”,积极开展涉市场主体案件矛盾纠纷化解,坚持领导包案,做好释法说理,此外,还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实行快速受理完善案件标注,涉市场主体案件社会调查和影响、风险研判,涉营商案件报告报备,涉市场主体案件制约监督等机制,确保工作落实更加有力。 12月8日下午,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1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并发布10个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展现全市检察机关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取得的成效,本报选取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刊登。 典型案例一: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湖北T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系从事建筑砂石材料生产销售的民营企业,黄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犯罪嫌疑人黄某购买从长江水域非法采挖的卵石万余吨,将购买的卵石运输到自己经营的码头,部分用于码头建设,部分对外销售,谋取非法利益。2019年11月28日,黄某主动向江陵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22年3月,江陵县公安局以黄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江陵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办案影响评估并听取黄某及企业合规意愿后,指导该公司开展合规建设。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对T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当面听取当地工商联和行业协会对企业的评价情况, 了解到T公司属于当地乡镇骨干企业,2019年至2020年共缴纳税款150多万元,促进当地就业150余人,疫情期间积极捐赠,充分承担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根据调查情况,检察机关认为T企业符合开展合规考察的基础条件。 2022年8月8日,该案经呈报上级院批准,决定对T公司启动合规考察模式,组建5人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指导企业进行全方位合规建设。同年8月16日,江陵县人民检察院邀请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成员前往T公司实地考察。考察组对公司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公司章程以及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了《企业合规整改计划》。 在三个月整改期限内,T公司严格按照计划,完成了合规整改:企业专门成立合规整改领导小组,并聘请所在乡镇有关领导及机构作为合规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对公司进行督导整改;建立健全公司章程,规范财务制度,并根据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建议,补齐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落实“安全”“环保”的生产要求,企业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加大环保设施建设投入,购置洒水台、防尘网等降尘防污设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2022年11月9日,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会同监督评估小组前往T公司验收合规整改,经评估小组综合评议后予以通过。该院检委会集体讨论后,认为T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带领T公司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明晰的合规管理机构,形成源头防范、风险可控的合规管理体系,达到整改要求,顺利通过验收,可以不起诉。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公开听证,与会代表们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黄某在收到检察机关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后表示,检察机关给了他和企业一次重生的机会,今后将继续守法经营,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以企业合规“应用尽用”为前提,依法能动开展检察工作,充分发挥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自行侦查等职能,做好前期调查工作,为依法审慎适用企业合规打下良好基础;以助推企业经营提质增效为目的,制定系统化、针对性的合规方案,为企业降低再犯罪风险,提升发展质量作出了有力引导,同时秉持“降低制度成本,节约时间成本”的思路,制定三个月的合规考察期,按表按时,有序推进。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灵活有效地采取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方式,敦促企业继续抓落实,真正贯彻了“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 典型案例二: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原系某能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为湖北某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2018年9月,某能源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印章进行清理,发现张某某移交政府保管的公司印章中,其中一枚于2020年5月29日经鉴定系伪造印章。洪湖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26日对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立案侦查,后一直未侦查终结。2022年3月,张某某向洪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案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经审查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印章系张某某伪造,遂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立案理由。侦查机关立案的理由是张某持有的公司印章经鉴定系伪造的印章。针对该立案理由,检察机关认为“持有”不等同于“伪造”,随即对张某某是否存在“伪造”行为展开调查,后查实涉案印章系他人制作后交由张某某保管,用于该公司在银行办理对公业务,且均有股东会议纪要及与会股东签字确认,未发现张某某有私自使用印章的行为。 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张某某目前在武汉经营一家民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但因存在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记录,给其本人和公司发展造成一定影响。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遂于2022年4月13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同月28日,公安机关作出撤销张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的决定,影响张某某及其企业发展的不良记录终被抹去。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为切入点,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深入开展涉企刑事案件“挂案”专项清理工作,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逐案会商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规范执法活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听取对影响企业发展的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意见,依法监督撤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努力让市场主体感受到监督的力度和温度。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对涉营商刑事“挂案”专项清理工作,对久立不侦、久侦不决的刑事案件进行全面监督,依法规范涉民营企业的执法司法工作,不断提高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和办案质效,以专项清理的工作成效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三: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小龙虾加工企业食品安全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底,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收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的某小龙虾加工企业排放生产废水可能污染环境的公益诉讼线索后,遂在全县开展专项法律监督活动。2022年4月,该院检察干警走访全县小龙虾加工企业时发现,该县域内有8家小龙虾加工企业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情形:个别企业的生产废水随意排放污染周边环境,部分企业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大部分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且绝大部分企业未经许可私自取用地下水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获得举报线索后,第一时间成立专门办案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走访调查,通过拍摄视频资料、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等方式,查明县内的小龙虾加工企业不仅存在污染环境的问题,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和未经许可取用地下水等问题,而相关行政主管机关、部分乡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随即立案。 针对个别小龙虾加工企业存在的污水直排问题,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多次与环保部门进行磋商,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指导企业修建排污设施,帮助企业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消除违法排污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2022年5月,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水资源保护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于问题相对突出的小龙虾加工企业,该院与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磋商,督促其依法履行属地责任,支持、协助行政机关共同引导企业规范处理污水、合理开采地下水、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消除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 6月上旬,公安县人民检察院相继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的回复,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回头看”。目前,存在问题的企业均已按要求整改完毕,2家企业已申办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另有4家正在申报中,所有小龙虾加工企业均已取得取水许可并修建排污设施,近800人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另外,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市场监管局在全县开展取水许可排查及食品安全检查专项活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的智慧外脑作用,拓宽线索来源并全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牢固树立以“我管”促“都管”的司法理念,灵活运用磋商和检察建议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属地乡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履职,系统推动小龙虾加工企业提档升级,良性发展;积极为企业和行政机关的良好沟通牵线搭桥,协调县疾控中心体检科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对全县小龙虾企业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办理;注重与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形成监督保护合力,共同助力全县小龙虾加工企业规范生产经营,督促引导地方特色产业实现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