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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肖潇通讯员王晨阳)六旬老人骑自行车与同向两轮电动车相遇,倒地受伤,向电动车骑车人索赔15万元。电动车骑车人却称,见老人摔倒欲上前扶起,却被拉住。近日,监利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特殊”侵权案,依法判决电动车骑车人无责。 2021年12月9日,六旬老人刘某骑行自行车时,与同向朱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遇,刘某倒地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刘某向监利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朱某赔偿其医疗费、住宿伙食、鉴定等费用共计15万元。 被告朱某辩称,刘某摔倒和她没有关系,她在刘某右后方骑电动车时见刘某摔倒,便出于好心上前准备将其扶起,结果反被刘某拉住,要求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因双方对赔偿问题分歧过大,多次协商调处未果,遂诉至监利法院。 监利法院认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朱某和其所骑行的电动车是否挂倒或接触刘某及其自行车致其摔倒受伤。法院仔细审查了现场监控录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结果及笔录、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从监控视频可看出,朱某驾驶电动车超越自行车时,前方无障碍,视线良好,与自行车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在慢速车道正常行驶,而正当朱某超车时,刘某骑上自行车后重心不稳,向右倾斜最终倒地,其倒地受伤是自身原因。从司法鉴定意见看,“两轮电动车与自行车车体表面未检见相互接触所造成的新鲜痕迹”,“不排除事故发生时电动车驾驶人与自行车发生接触”,如果刘某据此主张朱某的身体触碰到了自行车导致其倒地,则该举证责任应由刘某承担,但刘某自始至终没有陈述这一事实,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从交警部门在事发后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笔录看,刘某陈述朱某超车与其自行车刮擦导致其倒地,与视频反映的情况不符;而朱某的陈述前后基本一致,可信度更高。 监利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朱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其损害后果与朱某没有因果关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