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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七十一条,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许多新的规定,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北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学习,本报总结了其中15条重点内容——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二、完善有关安全生产普法教育培训的规定。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和全民普法范围,强化媒体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三、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范围及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八项安全生产职责;主要技术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承担直接责任。 四、新增关注从业人员职业心理健康的规定。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 五、新增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的规定。规定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 六、新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 七、新增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规定。规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监测和检测结果应当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公开。 八、新增关于长江安全保护的规定。规定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内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九、完善关于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放尾矿的,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1年内完成闭库;无生产经营单位的,闭库由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十、新增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提供配送服务。 十一、新增对教学单位和科研、医疗、检验检测等机构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十二、新增关于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十三、新增特殊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定。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十四、新增特殊生产经营单位预案公布、演练和备案的规定。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且将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情况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五、要求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上报情况。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