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3版:荆州要闻

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未按规定履行水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2年4月2日,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检查发现洪湖市农友农贸市场经营户黄某在销售水产品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4月9日前改正。2022年4月9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监利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1月6日,监利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恩施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的当事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藕片”经抽检为不合格产品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4月1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香辣藕片”经抽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07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71元,并处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某肥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复合肥料案

    2022年5月27日,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武汉某肥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仓库内堆放有当事人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氮磷多元素肥18吨。经查,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当事人生产氮磷多元素肥53吨,销售金额79000元,获利5300元。当事人生产的氮磷多元素肥属于复合肥料,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00元,并处罚款79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松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子商务公司利用微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2021年11月10日,松滋市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当事人湖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人通过网络、电话、微信向消费者推销预包装食品过程中,对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进行夸大宣传,其宣传内容带有减肥、减油、减脂、体重不反弹等带有疗效的虚假表述。经查,当事人销售的31款产品(11款保健食品、20种普通预包装食品)不存在瘦身减肥瘦身功效。当事人为达到销售目的利用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江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陵某保健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21年12月20日,江陵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实名举报,对当事人江陵县某保健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30日通过湖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另案处理)购进炎症治疗仪一台并使用,该治疗仪为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另查明,当事人在购买使用该医疗器械时履行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没收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炎症治疗仪一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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