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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23〕5号)精神,结合石首市实际,现就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此次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 (一)普查对象。普查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本次的普查范围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时点。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202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内容。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信息,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二、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国务院决定的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政府行为,全社会参与。市人民政府成立石首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部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乡镇办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行政“一把手”担任组长,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普查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充足保障。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普查工作。 (二)推进部门协作。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统一要求和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市委编办、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行政审批登记部门,要及时提供审批登记的单位名录,协助开展单位清查、认定和数据评估工作,其他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投公司要负责组织领导其所属原种场和种畜场、桃花山林场、国有渔场辖区范围内的普查工作。 (三)保障工作经费。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政府和乡镇办区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市级财政负责保障会议、培训、办公、宣传、设备购置、“两员”报酬等普查工作经费,乡镇办区财政负责保障相应工作经费。各级普查机构要科学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加强普查经费监管,做到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借调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市人社、财政、统计等部门要按上级要求,明确规范我市“两员”报酬发放标准。 三、落实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充分利用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资源和渠道,向管理对象宣传经济普查方案和普查结果在服务宏观管理与微观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2023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