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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肖潇 通讯员任前臻)6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罪犯李某某予以假释。“今后我一定遵纪守法、珍惜当下,为家人创造幸福生活。”接过假释裁定,李某某说。 这是市中院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具体实践,切实将“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精神落实到案件办理中。 2020年9月,李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被交付江北监狱执行刑罚。鉴于李某某自入狱以来,积极改造,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某某适用假释。 5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假释一案。庭审中,合议庭对相关证据进行充分质证、认证,调查核实李某某是否认罪悔罪以及财产刑履行、现实改造表现、有无再犯罪危险、生理和心理状况、假释后的生活和监管条件等。刑罚执行机关发表了假释建议并出具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发表了检察意见并进行法律监督。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还深入李某某生活现场、劳动现场进行调查,扎实推进假释案件审理实质化、公开化。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此次报请假释的考核期内共获得3个表扬,履行罚金5万元;沙市区社区矫正局评估意见为:李某某符合社会矫正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市中院认为,李某某实际执行刑期已超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有一定生活来源和社区监管条件,可以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6月5日,法院将假释裁定送达给李某某。 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说,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充分彰显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法院将积极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依法公正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