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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现行标准为40元/平方米)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20.道路两侧绿化带标准如何规定?答: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化带。 21.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是否需要办理用地手续? 答: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 22.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有何具体规定? 答: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 23.在耕地上实施国土绿化、农业设施建设以及工商资本将流转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如何办理? 答: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其他土地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 24.临时用地由谁负责审批? 答: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5.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如何办理? 答: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批准可临时占用的,一般不超过两年,并通过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合格后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 26.土地复垦的概念是什么? 答: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27.土地复垦的原则是什么? 答: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28.临时用地复垦期限是多长? 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29.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现行土地复垦费标准为2000元/亩)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