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日报
2020年12月31日

下载荆州日报客户端
在这里读懂荆州

第A011版:综合新闻
版权声明

《荆州日报》(电子版)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荆州日报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荆州日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荆州日报》(电子版)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荆州日报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洪湖交警查获一名﹃假教练﹄

  本报讯(通讯员余骊刘力)近日,洪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在洪湖城区开展夜检行动中,查获了一名酒驾“假教练”。

  12月20日20时26分,洪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联合公安县交警大队在洪湖城区开展交叉夜检行动时,发现一辆悬挂“鄂D43**学”车牌的教练车迎面驶来。面对交警发出的靠边停车手势,该车的减速动作看起来犹豫不决,形迹可疑,于是交警再次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当教练车停下后,车门刚打开,一股浓烈的酒精气味便冲进了交警的鼻端。经呼气检测,该驾驶教练车的“假教练”胡某体内酒精含量达到56.0mg/100ml,属无教练资格证且酒后驾驶。

  经调查,胡某,33岁,洪湖城区人,是洪湖市某汽车修理厂员工,其驾驶的“鄂D43××学”牌的小车是洪湖市新堤驾校的教练车,因车辆需要维修放在胡某所在的汽车修理厂维修。当天,胡某私自开着教练车和几位好友喝酒,还胆大妄为驾车回家,行驶至文泉东路三桥路段时被洪湖交警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规定,洪湖交警对该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胡某,作出了处以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同时,将其违法行为录入交管平台。

您的IE浏览器版本太低,请升级至IE8及以上版本或安装webkit内核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