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日报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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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4版:荆州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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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发布精准度量“十二错”典型指导案例(第①期)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22﹞19号,以下简称《办法》)全程有效实施,荆州市纪委印发《关于建立执纪执法“度量衡”激发和调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指导意见(试行)》(荆纪发﹝2023﹞3号,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度量“十二错”、精准执纪执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遵循。为进一步推动《指导意见》贯彻实施,近日,荆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整理了精准度量“十二错”的典型指导案例,以案释纪、以案说法、以案论理,以指导精准执纪执法,更好支持实干者、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激励全市党员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

  案例一:对谭某予以容错免责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谭某,中共党员,某市A县水利和湖泊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A县某泵站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因建设年代久远,泵站设备老旧、水工建筑物结构老化,需要进行拆除重建。2021年1月,经过招标相关程序后,该工程项目开工,谭某为该项目负责人。2021年5月底,因进入汛期,鉴于排水需要,该泵站试运行成功后,在没有竣工验收的情况下,经集体研究同意便移交给属地村使用。为确保施工单位提前移交,谭某决定提前支付部分工程款,并责成施工单位为属地村委提供技术服务保障,保障泵站顺利运行。此外,A县水利和湖泊局安排专人负责对该泵站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确保泵站的使用效益。2021年12月,该泵站通过竣工验收,移交至属地村。

  2021年10月,A县某排水渠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程序后开工建设,谭某为该项目负责人,工程于2022年5月基本完工。2022年7月,因大旱天气,A县B镇急需使用排水渠调度用水,全力投入抗旱,经集体研究同意,该工程提前投入使用。为确保该工程提前移交,谭某决定提前支付部分工程款,在未完成验收的情况下移交给B镇使用。2022年12月,谭某组织参建单位并邀请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参加,进行了工程验收,通过后正式移交B镇运行管理。

  2023年6月,A县纪委监委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上述两个工程未验收便投入使用的问题。经核查后,A县纪委监委对谭某予以容错免责。

  【度量要点】

  谭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工程未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且提前支付工程款,违反了相关规定,但其出发点是为了汛期排水和抗旱工作需要,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助力农业生产,属于“公错”。在决策程序上,提前投入使用均经过了A县水利和湖泊局专题会议研究,符合有关集体决策程序规定,且达到了预期目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在后期顺利通过了竣工验收,属于“小错”。谭某的行为属于“服务群众,方便基层”的程序瑕疵,可以容错免责。

  案例二:对某医院增补工程未履行采购程序予以容错减责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某市A医院始建于1958年,由于基础设施滞后,房屋陈旧老化,无法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2015年底,某市市委、市政府决定将A医院整体搬迁至B医院旧址。2016年8月,A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一期)工程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确定某建筑公司为中标人。2016年底,项目施工过程中,设计机构发现B医院部分原有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施工加固及变更设计。为按期完成医院整体搬迁,时间较紧,经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将追加的工程由该公司在原采购合同基础上直接进行增补施工,相关手续边建边补。但因前期增项和增量工程已发生或正在施工中,无法进行事前财政评审,最终未能补充完善相应程序。

  2022年10月,某市纪委研究认为,A医院追加工程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32.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何某作为医院主要负责人对该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医院将增补工程直接交由原施工方实施的行为程序上确不合规,但主观目的是为了节约时间,推动医院快速搬迁、投入使用,且未造成医院损失,存在程序违法的容错情形,决定对何某的错误容错减责。【度量要点】

  本案中,A医院将整体搬迁建设项目追加的工程由原施工方在原采购合同基础上直接进行增补施工,虽然违反了政府采购规定,属于程序违规,但其出发点是为了尽快完成医院整体搬迁,保障本市人民群众治病就医的基本需求,属于“公错”。在决策程序上,医院专门召开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符合有关集体决策程序规定;从结果看,该问题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后果,医院完成整体搬迁后按期投入使用,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条件,取得了较好效果,考量以上因素,医院行为属于“小错”。综合上述因素,对相关责任人可予以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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