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日报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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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5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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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专项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现场。

  □ 记者 陈雪玲 通讯员 王云飞

  12月7日下午,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功能促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展现全市检察机关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取得的成效,本报选取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刊登。

  案例一

  麦某某、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麦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购进白云边系列全套包装材料、空酒瓶后,雇请李某某帮忙清洗酒瓶,以租赁的民房作为生产窝点,将低档次的绵竹大曲勾兑、生产成中、高档次的白云边系列成品酒对外销售。期间,被告人麦某某还通过万某(身份不详)低价购买剑南春、五粮液等假冒成品白酒,并将其储存至租赁的仓库中。

  2021年10月11日,松滋市公安局在麦某某租赁的民房及仓库内共依法扣押假冒白云边、五粮液、洋河、水井坊、剑南春等成品酒860瓶、涉案包装材料数量为23222个。经鉴定,上述假冒白云边系列成品酒总价值为129874元,上述假冒洋河系列、五粮液、水井坊、剑南春成品酒总价值为179687元。

  2022年1月5日,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麦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麦某某、李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涉嫌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年3月28日,松滋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麦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该案涉案金额大、涉案企业多、地域跨度广,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依法引导公安机关就生产窝点中查获的假冒商品进行提取和抽检,查清上游假冒商标标识来源,依法告知权利人提供权利证明等证据材料,及时补充涉案商标的鉴定。针对下游销售网络中涉案假冒成品酒的种类、数量、金额进行全面梳理和统计,全面调取和收集证据。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通过全面审查证据,严格区分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根据主观恶性和危害后果的不同,结合其认罪认罚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在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管理作用的主犯依法从严处理,对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次要作用的从犯,作出建议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听取涉案商标权利人(公司)的意见和诉求,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作配合,积极追缴赃款和违法所得,尽最大限度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同时积极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完善信息交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机制,通过“知识产权办公室”进企业等方式,帮助企业查找管理漏洞,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开展以案释法及普法宣传,促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典型意义】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准确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同时涉嫌数罪的应予以数罪并罚;对共同犯罪中情节不同犯罪嫌疑人,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区分情形;加强释法说理,通过普法宣传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案例二

  舒某某、叶某某等3人非法经营案【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舒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合伙出资1.6万余元,购置商务车、加油机等,在监利市容城镇同心村一处空地非法销售从外地购进的成品95号汽油。经查,2022年2月1日至5月24日,销售汽油总计100万余元,获利总计9.6万余元。

  2022年11月23日,监利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舒某某、叶某某等3人提起公诉。2023年2月27日,监利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舒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通过办理该案,监利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梳理分析2022年以来办理的全部非法经营成品油案件,发现近年来“黑加油站”案件屡禁不止,加油站将成品油违规销售给改装加油车、小型改装加油车违规售卖汽油、运输油品车辆违规捎带油品等问题时有发生。该院向相关部门了解监利市成品油市场清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征求各部门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违法问题和拟提出相关举措的意见建议。经过全面调查、咨询及论证,2023年3月20日,监利市人民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分别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各单位依法履行对非法储存、运输、销售汽油等危爆品的监管、查处职责,细致摸排全市成品油市场监管存在的安全隐患。

  为有效消除监管盲区,监利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共商汇聚监管合力。会后,相关职能部门部署开展专项联合整治行动,积极开展普法宣传。2023年5月,监利市人民检察院在回访中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共打掉涉油违法犯罪团伙3个、黑加油点5个,查扣汽油4.6万升、柴油2.9万升,查扣改装加油车72辆、储油罐27个、储油桶40个、加油设备109套,督促成品油经营主体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实现对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行为的动态监管。

  【典型意义】

  该案中,检察人员秉承调查研究的优良传统,灵活运用实地走访调查、咨询论证、公开听证、座谈会等方式,准确把握存在职能交错的社会治理中的管理漏洞,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建议,确保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的专业性;坚持和完善“办前调查、办中沟通、办后回访”机制,高质效参与社会治理;坚持源头治理和长效治理相结合,与相关职能部门合力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和营商环境。

  案例三

  社区矫正对象喻某某申请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案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喻某某是石首市人,也是某秸秆回收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该合作社主营业务是向农民回收农作物秸秆后销售给流经四川省、贵州省的赤水河附近的生产酱香型白酒的酒厂。2022年12月12日,喻某某因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22年12月24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止。因需参加社区矫正,喻某某无法经常外出至四川省泸州市等地发展业务,导致合作社客源有限,大量秸秆滞留在仓库未能及时销售,且秸秆质量逐日下滑,继续囤积将无法使用。因此,喻某某向石首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请求检察机关支持其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诉书。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4月,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日常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收到社区矫正对象喻某某递交的申请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诉书,及其提交的经营合作社的相关资料。经书面审查后,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该案。

  自收到申诉书后,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带领该院第三检察部干警围绕喻某某所经营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办案人员向石首市社区矫正机构调取了社区矫正对象喻某某的执行和工作档案,了解到喻某某自入矫后,服从监督管理,无违法违规记录,亦无再犯罪行为,且其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一案中系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

  办案人员多次前往合作社进行实地调查走访,查阅合作社章程、各类合同、银行流水以及向农户收购秸秆的财务凭证等,同时针对喻某某在申诉书中提到的客源不足、秸秆囤积等问题逐一进行了核实。在对合作社所属村委会以及部分农民进行走访询问时,办案人员了解到,秸秆问题一直是农村的“老大难”,焚烧会造成环境污染甚至有引发火灾的危险,而秸秆还田又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喻某某的合作社帮农民解决了秸秆难处理的问题,帮村委会缓解了禁烧工作压力,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为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征求喻某某的意见后,石首市人民检察院针对该案组织开展了上门听证。2023年4月28日,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向石首市社区矫正机构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石首市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喻某某的外出申请,并根据喻某某合作社运营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矫正与外出监管方案;同时,请公安机关协助利用大数据平台随时对喻某某外出后的行动轨迹进行核查,确保“出得去,管得住”。

  【典型意义】

  该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市场主体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经常性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案件时,多方走访深入了解,对企业背景及实际经营状况等进行详尽的调查,综合研判分析批准外出的风险与收益,平衡兼顾好刑罚执行与扶持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时,依法利用大数据平台,在确保喻某某外出经营监管安全的情况下,依法简化喻某某外出申请的审批流程;主动打破以往独立封闭的办案模式,积极探索群众参与办案,开展上门听证,让群众监督办案,实现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进企业、下村居、访群众、听民声,让检察工作接足地气,使监督“落在心坎”,同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责任单位依法履职,实时跟踪了解,确保监督落实落地,不仅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更为农民解决了揪心事、烦心事,为助力乡村振兴贡献了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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