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清华
2023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检察机关是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有助于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加强和改进检察信访工作,实质性化解群众涉法涉诉诉求,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检察环节涉法涉诉信访诉求复杂多样
矛盾风险呈现新特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易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征地补偿、房屋拆迁、企业转制引发的纠纷,比较容易从行政领域延伸成为涉法涉诉诉求,也是涉法涉诉信访多发领域。金融类投资理财公司爆雷,以案件形式进入诉讼程序,矛盾转移至司法处置、追赃兑付上,成为检察环节重要的涉法涉诉类型。
矛盾诉求化解难度大。通常是诉访交织,夹杂着利益表达、权益救济、督办追责等多种诉求,时间长、次数多、问题杂,化解处置难度大。少数人抱有不切实际、不合规定的期望值,重复信访,伺机施压,增大化解难度。
社会治理新要求。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信访诉求涉及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不服法院裁判、申请民事行政监督、反映办案效率、控告举报违法等诸多情形,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完结后,矛盾没有得到实质性化解,往往因同一事项在多个环节提出多个诉求,利益诉求更趋多元,对基层社会治理提出更高要求。
二、涉法涉诉信访态势复杂的主要成因
执法司法存在瑕疵,案结事难了。司法机关根据证据裁判原则依法认定事实,难免会因证据因素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差异,使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裁判、处理结论不认同、不信服,案结事未了。
部分信访人心理预期过高,诉求难以满足。部分信访人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提出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不接受调解、劝和。有的对检察监督抱有过高心理预期,一旦未遂其愿,便抱怨“司法不公”、多头信访。
长期重复信访,难以处理到位。部分信访人以“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他执法机关都归检察机关监督”为由,在检察机关已经不支持其监督申请的情况下,仍然多次信访,执意要求检察机关解决,甚至以缠访、闹访、过激言行等方式表达诉求,接访处置难度较大,严重扰乱正常信访秩序。
检察监督职能有限,实质化解有难度。部分信访人因不服行政领域问题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后,因对处理决定不服而申请检察监督,如不服法院裁判而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请监督,不服公安机关决定申请立案监督等。囿于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事后性及“末端监督”等特点,检察机关难以单独解决涉法涉诉诉求,实质性化解难度极大。
三、实质性化解涉法涉诉诉求的实践探索
革新工作理念。要坚持人民至上,在检察履职中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公平正义,真正在法律监督过程中落实检察为民,做到实质性化解涉法涉诉诉求。要兼顾国法人情,检察办案不只是于法有据,还要注重把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妥善处理好矛盾纠纷。
开展源头治理。要完善规范司法和错案防范保障机制,严格依法、规范、文明司法,从内部规范完善案件质量考评制度,从外部强化案件质量监督制约机制,力求将矛盾化解在案结、化解在首办。要建立信访矛盾排查研判化解机制,对执法办案中拟决定事项和其他办案行为是否存在影响办案效果、易于引发信访风险等进行评估、研判。通过定期摸排,及时采取预防和化解措施,将矛盾化解在萌芽、化解在初访。要压实首办责任,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压实首办单位、首办部门、首办责任人的责任,努力将矛盾化解在首访、化解在窗口、化解在基层。
注重多元化解。要落实领导包案,对符合条件的刑事申诉、立案监督、国家赔偿案件落实领导包案,做到包审查、包结案、包化解、包稳定,对存在司法瑕疵的案件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发挥领导的“头雁”作用。要开展公开听证,充分发挥检察听证的独特功能,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律师等参与听证,共同释法说理。对原案处理没有错误的信访人,强化沟通交流,寻求诉求满足的平衡点,争取满足合理诉求,实质性化解社会矛盾。要开展多元救助,对于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及涉法涉诉信访人,开展司法救助。积极开展社会帮扶,联系属地政府提供必要的行政救济,解决基本谋生手段。对于不符合司法救助情形但生活极其困难的,发动社会力量提供帮助,尽最大可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促进协同共治。要坚持多元治理,坚持在党委领导下,联动公法司和其他行政机关,注重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对于发现的潜在风险和矛盾,协调各方资源力量,形成工作联动、信访联解、矛盾联调的新格局,以更加自觉、积极的行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要坚持依法处理,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案件处理结果正确,信访人仍然反复缠访、缠诉的,依法予以终结。协调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参与案件联合答复、息诉工作。通过依法终结促使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使司法真正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程序。
(作者系荆州市委党校2023年秋季第1期县处班学员,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专职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