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日报
2024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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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4版:荆州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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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记者王子瑶 通讯员张德亮)为提高低工资劳动者收入,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近日,我市正式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5元;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

  2024年2月1日起,湖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相应划分为两档:荆州区、沙市区为1950元,江陵县、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监利市、洪湖市为18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两档:荆州区、沙市区为19.5元,江陵县、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监利市、洪湖市为18元。

  该标准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3个项目,分别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各级人社部门将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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