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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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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10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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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鉴定“一小步”纠纷化解“高速度”

市人民法院:

  □ 通讯员 胡蓉 林鑫鑫 艾松涛

  诉讼过程中,不少案件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如伤残等级鉴定、房屋质量鉴定等。可以说司法鉴定是法院查明事实、厘清责任的重要方式。此前,诉前通常采用单方委托鉴定,公信力相对较低,诉中出现重新鉴定的情况屡见不鲜,从而导致鉴定期限延长,严重影响案件审限,同时诉前调解也因无法确定损失标准而难以开展。

  为认真落实上级单位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降本增效的重要任务和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促使众多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在诉前,监利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制定《诉前委托鉴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疏通从诉前鉴定到诉前解纷、案件分流、诉中审理提速的程序脉络,构建起全流程贯通的“诉前鉴定”新模式。

  自《办法》施行以来,监利法院各类鉴定案件收案千余件,在诉前鉴定工作机制引领下,该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平均审理时长由107天锐减为33天,同比缩短69%以上,审判质效得到大幅提升,帮助当事人节省了大量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

  诉前鉴定+释明引导开拓司法鉴定“新思路”

  “你好,诉前鉴定是把司法鉴定程序前移到诉前阶段,这样能帮你们厘清责任和达成调解,而且诉前鉴定的结果可适用于诉讼

  中。”在监利法院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当事人进行引导。

  当事人走进法院后,立案工作人员依据当事人的起诉材料,主动向其释明诉前鉴定优势,告知诉前鉴定操作流程、法律风险等,积极引导和征求当事人意见。让鉴定工作“前置一步”,将鉴定程序移至诉前,能够有效减少司法程序的空转,减轻当事人诉累,在前端发力,既为诉前调解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也缩短了案件后续的审理周期,有效提升审判质效。

  诉前鉴定+规范流程提供鉴定效率“新保障”

  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前鉴定程序“零瑕疵”,监利法院严格规范诉前鉴定流程节点管理,保证鉴定程序透明公正。

  加强内部沟通配合,明确立案庭在诉前鉴定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完成时限,专人办理,时间节点精准控制,流转环节沟通顺畅,最大限度缩短鉴定流程时间。强化诉前鉴定流程跟踪,分阶段、递进式跟进督办鉴定进程。鉴定材料收集完毕后,采用协商、“摇号”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必要时邀请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保障程序透明公正。选定的鉴定机构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录入信息,实时跟踪反馈,提高鉴定效率。加强委托事项协调,鉴定机构接收委托鉴定后,立案庭积极与鉴定机构高效对接,鉴定材料一次到位,

  严格要求鉴定机构把控鉴定时长,有效破解鉴定周期长影响审判效率的难题。

  诉前鉴定+诉前调解打造定分止争“新样板”

  2023年12月,段某驾驶电动车与郑某驾驶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段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后,段某就自身损失与郑某及其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在案件诉前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申请鉴定,而调解员发现段某此前已自行委托鉴定。监利法院诉前鉴定工作人员依据经验判断,保险公司申请鉴定意义不大,便联系鉴定机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代理人进行沟通,保险公司代理人最终接受了诉前鉴定工作人员建议,撤回了鉴定申请。此后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顺利达成和解协议,前后仅用时20天,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

  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诉前鉴定工作人员对涉鉴定事项依据经验提出预判结果告知调解组织,为调解提供参考性意见;在鉴定结果出具后及时与调解员对接,由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及证据优势地位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将诉讼请求设置在合理区间,提高诉前调解成功率。截至目前,监利市人民法院诉前鉴定环节调解成功率达32.7%,打造出诉前鉴定和诉前调解相融合的“鉴调模式”诉源治理全新样板。

  诉前鉴定+速裁快审助力司法为民“新速度”

  2023年9月,王某将监利某中学诉至法院,称其在就读期间被学校楼梯间开水器烫伤,现与学校协商赔偿未果。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缺少相关保险公司参与,经释明追加当事人后启动了诉前鉴定,鉴定结果出具后三方签订了调解协议,王某不再主张监利某中学的赔偿责任。因对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部分存在争议,案件转入诉讼程序后,在双方对鉴定结果无异议的基础上,法院组织双方多次协调,于30日内依法作出判决并结案,各当事人均息诉服判。

  通过运用诉前鉴定形成的明确鉴定意见,为案件关键争议焦点提供专业性意见参考,有助于当事人评估诉讼风险,对纠纷处理结果形成合理心理预期,促进当事人诉前达成和解意向。若调解不成转入诉讼程序,也可通过诉前鉴定意见固定无争议事实,破解诉中鉴定期限过长影响审限等问题,为后续诉讼案件的精准审理奠定基础、繁简识别提供有效依据,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专案细审,缩短审理周期,有效节省诉讼资源。

  下一步,监利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总结提炼诉前鉴定的成功经验,不断规范和完善诉前鉴定程序,坚持能动司法,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这一永恒的工作主题,为审判工作“提档加速”提供坚实保障,推动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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