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姜涵 张世君)5月10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预查废”证明》,标志着该院金融不良债权“预查废”机制正式落实施行。
何为金融不良债权“预查废”机制? 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即使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金融机构仍需经过诉讼、执行等多个环节,并在取得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书后,才能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务核销。程序流转至少需要数月时间,还需要负担一定经济成本。沙市区法院实行该机制后,对于原告为金融机构且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纠纷,如债务人在沙市区法院已有涉执案件,且经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而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金融机构可向法院申请出具《“预查废”证明》。
沙市区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对于经法院确认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同一债务人,金融机构取得《“预查废”证明》后,不需经过一系列审判、执行程序,就可直接将该证明作为金融不良债权核销依据。此举可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进行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重复立案,节约诉讼成本、减少司法程序空转。
该负责人还表示,《“预查废”证明》仅是法院向金融机构提供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若他案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银行发现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将通过督促程序等方式确认债权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