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日报
2024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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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 特约评论员 荣容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把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贯穿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腐全过程,有力有效服务保障各项改革部署在荆州落地见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四种形态”已经写入党章、党纪处分条例,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是新时代管党治党的利器。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的同时,教育挽救了一批党员干部。同时也要看到,用好“四种形态”并非易事,必须避免“唯比例论”“唯数额论”,做到每一种形态适用都实事求是、精准规范,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实事求是,精准量纪执法。“四种形态”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策略性,无论运用哪一种形态,都要做到实事求是、精准施治,既不人为拔高,也不姑息纵容。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违法问题,综合运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等方式,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对一般违纪违法问题运用第二种形态予以处理;对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运用第三种形态予以严肃处理;针对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果断用好第四种形态,依纪依法严肃惩处,持续释放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的坚决态度。

  坚持严谨规范,提高运用质效。“四种形态”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蕴含着多数与少数、量变与质变、严管与厚爱、惩治与挽救等深刻的辩证法。纪检监察机关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还要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工作程序,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的质量和效果,确保处理结果经得起检验。要深入学习贯彻《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对政策把握、性质认定、证据标准等进行规范,严格按程序办事,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担当作为。“四种形态”贯穿着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理念和具体要求,其目的既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又要激发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要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党员干部在推进改革、探索创新、破解难题等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按程序调查认定,依规依纪依法不予、免予、减轻或从轻处理。坚持“查诬”“澄清”相结合,对经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后证实不属实或查无实据的,及时澄清正名,营造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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