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顾理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日新月异,既深刻影响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加速了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也对法律规范、道德伦理、公共治理等造成冲击。其中,对隐私权、个人信息安全等的威胁是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作出重要部署,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是人工智能安全监管的题中应有之义。必须加强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权保护,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面临严峻挑战。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核心要素,是构筑人格尊严的重要基础。不被公开、不被知晓是隐私权的核心诉求。当前,人工智能以悄无声息的方式介入人们生产生活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产生智能医疗、智能交通、智能推荐等众多应用场景,技术本身存在的某些缺陷和规则的不完善,不可避免带来侵害隐私权的问题。比如,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利用分析这些个人信息频繁推送所谓“个性化”的“精准广告”,泄露个人信息给第三方,导致私人生活频频受到垃圾信息侵扰;利用个人信息进行“大数据杀熟”,实现“一客一价”的精准价格歧视,令公民遭受财产损失;已脱敏个人信息被重新识别,因保护措施不当导致数据泄露,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现象屡见不鲜,侵害个人信息安全;借助个人信息进行深度伪造,通过声音仿真、AI换脸等手段,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等等。这说明,侵害隐私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也会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后果。
去私密化技术特征加剧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人工智能在应用之初,许多人是抱着观望、怀疑的心态看待这种新技术的。随着人工智能以拟人化的外在形式、个性化的服务提供、沉浸式的互动过程不断改善使用者的产品体验和心理感受,越来越多的人逐渐成为人工智能的忠实用户,享受着人工智能给自己带来的各种便捷。随着人机互动、万物互联的物联网技术普及,智能家居、智能办公、智能工厂、智能驾驶等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也不断拓展,个人能够以数字人的存在形式在数字空间提出需求、获得服务,也在不知不觉中向人工智能源源不断地输送着个人信息。个人在数字空间留下的任何痕迹都被数字化,形成个人信息,并作为人们“联系世界的介质”发挥着重要功能。与此同时,人工智能为了改善服务质量,也倾向于过度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这都使得人工智能具有鲜明的去私密化技术特征。也正是在那些人工智能使用者习以为常的个人信息流动中,混合着公共数据和私人数据的大数据被挖掘、整合、分析、利用,人们难以凭自己的感官察觉到隐私权被侵害,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着更高的风险。
尊重个体选择,坚持知情同意。不同的人对个人信息被知悉、被利用的接受程度不同,应尊重个人意愿,科学合理地执行“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包括知情和同意两方面,同意必须以知情为前提,没有充分的知情和理解,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同意。信息、理解和自愿,是知情同意原则的三要素。在全面“知情”的基础上,个人可以自主作出怎样“同意”的意思表示。这就需要在用户使用人工智能时,作出通俗易懂而又清晰明了的提示说明,征得用户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同意。如果个人信息会在不同平台之间流动,需要将流动范围、目标、使用边界让用户知晓。为了良好和流畅的用户体验,也可以给用户提供一次性或分阶段进行授权的选择。要告知用户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和用途以及与谁共享个人信息,用户也应当可以选择随时退出。在进行个人信息分析时,应以弹窗或其他形式提示用户注意并实时授权。设置数据生命周期、按时删除个人信息也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有效方式。
完善技术手段,确保智能向善。技术导致的问题,要善于从技术层面确立解决问题的思路。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面临挑战,其直接的触发因素是技术的演进。从分析式人工智能到生成式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技术每一次迭代升级,都可能对隐私权带来新的冲击。因此,技术解决方案必须置于关键位置,应通过完善数据库安全、核心数据加密、个人数据脱敏等技术,建立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的防火墙。个人信息一般会经过收集、存储和使用三个阶段,而这三个阶段都可能存在侵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应根据不同阶段个人信息所处的不同状况,从技术上进行有效保护。在个人信息收集阶段,加强匿名化技术推广运用。收集个人信息虽然不可避免,但只要匿名化,不把个人信息与身份对应,隐私权就不会受到侵害。个人信息存储阶段,要完善加密技术。当前,数据存储主要有数据库存储和云存储两种方式。外部入侵窃取和内部人员未经授权的查看、使用、泄露是存储阶段个人信息安全的主要威胁。要强化数据加密,同时严格数据访问权限控制。个人信息使用阶段,要从技术上加强对个人信息违法使用的实时介入、干扰、阻断,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多添一层保护。
随着我国法律规则日益完善、保护力度持续加强,特别是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边界,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必将迈上更高水平,为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更好造福人民群众提供坚强法律保障。(原载1 1月4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