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日报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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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3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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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法院化解一起短视频侵害名誉权案

  本报讯(记者张明金 通讯员刘小芬)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化解一起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侮辱性视频及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

  刘某是湖北某能源公司业务员,从事光伏租赁业务。李某为河南某能源公司的业务员,从事光伏某产品代理。刘某与李某接触同一客户,但最后客户与刘某签单,引发李某不满,遂通过短视频平台,利用刘某的照片发布视频并附带文字进行侮辱、辱骂,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调解。承办法官指出,被告人李某多次发布针对原告人刘某的视频,并配有原告人的照片及侮辱谩骂言辞,被告人所发布的视频播放量、评论数、点赞数达到数百次,主观上存在损害原告人名誉权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侵害原告人名誉权的行为,对原告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侵犯原告人的名誉权,并造成原告人精神上的痛苦,被告人李某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从法律、情理角度耐心劝说,被告人李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删除视频,向原告人刘某出具道歉书,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元。

  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要建立在不侵犯他人权益基础之上,利用抖音、微信、微博、快手等网络平台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发布带有侮辱性、攻击性的言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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