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业盛
东汉永初年间,南郡(今荆州)境内沔水、云梦泽一带有猛兽肆虐,四处为患。南郡太守为了根除“虎狼之暴”,出台了一项“悬赏捕猎”的“奖猎令”政策。
于是百姓中的青壮年勇敢者纷纷走进山林,与虎狼等猛兽展开了一场“敌退我进、敌进我退”的“游击战争”。可是几年下来,前往捕猎者屡遭其害,“虎狼之暴”不仅没有根除,反而愈演愈烈,猛兽出扰更加频繁,百姓苦不堪言。
这时,法雄(三国时刘备谋士法正之曾祖父)由青州刺史调任南郡太守。新官上任,他没有沿袭前任的政策,而是经过了一番仔细的调查研究,而后颁布了一项“禁猎令”:“凡虎狼之在林,犹人民之居城市。古者至化之世,猛兽不扰,皆由恩信宽泽,仁及飞走。太守虽不德,敢忘斯义。其毁坏槛阱,不得妄捕山林。”大意是:虎狼生活在山林之中,就如同人类生活在城市之中一样,是天经地义的。也许会有个别虎狼偶尔走出山林,闯入人类居住的地方,但那毕竟是特殊情况,不是常态。可是,当人们纷纷进到山林猎捕,当虎狼的家园里到处布满猎人的陷阱时,受到惊扰的虎狼们走出山林、闯入人类家园也就成了常态,这样就走进了虎狼伤人、人猎虎狼的恶性循环之中。古代圣王盛世,猛兽不相侵扰,就是因为其仁德、其恩信,不仅普施于黎庶百姓,更泽被了飞禽走兽。
在法雄太守的政令下,人们毁掉陷阱,不再到山林捕猎。从此,虎狼在山林里自由自在地生活,百姓也安居乐业连年丰收,为祸日久的“虎狼之暴”,就这样被一纸短短55个字的“禁猎令”根除了。
史书记载,法雄卒于南郡太守任上,在他治理南郡期间,“精于断案,治安靖平,户口益增”。“户口益增”是一个很高的评价指标:古代,人命如草芥,战乱、疾病、饥饿、盗匪……在天灾人祸面前,人人为蝼蚁,生存皆不易,一个地方如果“户口益增”,那这里的综合治理水平一定达到了很高的程度。
《水浒》第四十九回里也讲了一个故事,“山东海边有个州郡,唤做登州。登州城外有一座山,山上多有豺狼虎豹,出来伤人。因此,登州知府拘集猎户,当庭委了杖限文书,捉捕登州山上大虫,又仰山前山后里正之家,也要捕虎文状,限外不行解官,痛责枷号不恕。”这相当于“登州版”的“捕虎令”——当地的猎户要到官府领“甘限文书”,在规定时限上缴一定数额老虎,逾期则要受杖责。猎户受“捕虎令”所迫,要么葬身于虎口,要么毙命于杖下,疲于交差而朝不保夕。最后,孙立、孙新、解珍、解宝、顾大嫂等人杀官造反、逼上梁山。就因为登州知府的这一“捕虎令”,致使梁山水泊多了八位天罡地煞的头领,登州境内多了无数流离失所的难民。
南郡前任太守的“奖猎令”,无法解决“虎狼之暴”,反而陷入了“人虎相扰”的死胡同;登州知府的“捕虎令”,因“苛政猛于虎”,反而把天灾演变为了人祸;唯有法雄太守的“禁猎令”,无为而为,收到了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
一千九百多年前的法雄太守并不具备“生态文明建设”的现代施政理念,但他从“虎狼之在山林,犹人之居城市”的内在联系中,找到了人与虎狼如何和谐相处的有效办法。
也许在他的“禁猎令”颁布之初,人们是并不理解的。虎狼都把我们人类祸害成这样了,你这个新任太守不积极想办法驱除虎狼就算了,怎么自己不主动作为,还不允许我们自发捕猎呢? 但后来的实际效果,让大家终于明白一个道理:在人与自然的共生相处中,和谐才是最好的状态,“不作为”有时就是最好的作为。
其实,我国古代的有识之士都非常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道家崇尚无为,讲求顺应自然。老子《道德经》讲:“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天之道,利而不害;人之道,为而不争。”庄子《齐物论》说:“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淮南子》言:“天地运而相通,万物总而为一。”“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葛洪《抱朴子内篇》中讲道:“天道无为,任物自然,无亲无疏,无彼无此也。”
儒家崇尚和谐,讲求中庸之道。孔子提倡“和为贵”,《礼记·中庸》讲:“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孟子》中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荀子·天论》亦言:“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
佛家崇尚为善,讲求众生平等。《华严经》讲:“一切众生,皆具如来智慧德相。”《荷泽神会禅师语录》言:“青青翠竹,尽是法身;郁郁黄花,无非般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