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日报
2025年07月28日
第A003版:聚焦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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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零容忍!

荆州交警曝光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违法行为:逆向行驶违法时间:7月7日违法地点:江津西路

    违法行为:逆向行驶违法时间:7月7日违法地点:江津西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时间:7月17日违法地点:学苑路

    违法行为:无证驾驶违法时间:7月21日违法地点:荆沙大道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时间:7月20日违法地点:荆沙大道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时间:7月21日违法地点:江津中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时间:7月21日违法地点:江津中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时间:7月21日违法地点:北京东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时间:7月21日违法地点:红星路

  □ 记者 佘海艳 实习生 唐梦曦 通讯员 杜天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这不仅仅是一句宣传语,更是行车安全的保障。荆州交警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查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现对近期查处的八起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涉事驾驶人均被依法严惩。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一 醉驾司机车停路中酣睡,酒精含量竟达268mg/100mL

  7月20日凌晨,松滋交警大队查获一起醉驾案件。一男子酒后驾车外出买水,途中竟在路中央昏睡,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远超醉驾标准,目前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当日凌晨3时许,该大队新江口中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大桥社区某路段有一辆轿车长时间停在路中央,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一辆银灰色吉利轿车停在狭窄的道路中间,驾驶座上的男子正酣睡不醒。

  民警打开车门后闻到浓烈酒气,多次呼唤才将驾驶人熊某唤醒。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数值竟然高达26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数值,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抽取并封存备检。

  经查,熊某当晚在家中聚餐时,饮用了约半斤白酒及1斤啤酒。休息了1个多小时后,他自认为已经“醒酒”,便驾车外出买水,不料行驶不足1公里,就因酒劲发作在车内睡着。

  在此案件中,熊某在饮酒后驾车,体内酒精浓度仍处于极高水平,已完全丧失安全驾驶能力,若非及时发现,后果不堪设想。目前,熊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无证、酒后驾驶报废车,严厉处罚!

  7月18日,荆州交警三大队通过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精准打击,查获一名无证、酒后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的驾驶人。

  此前,三大队指挥室通过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监测到,一辆达到报废标准的鄂DA0Y**小型车辆在大队辖区内有行驶轨迹,遂对该车辆进行了重点布控。7月18日上午8时,指挥室再次发现该车行驶轨迹。随后,三大队民警在荆监公路深圳大道路口发现该车并成功拦截。检查时,民警发现驾驶员杨某满身酒气,有酒后驾车嫌疑,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33mg/100ml,其行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进一步核查,杨某曾于2021年11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2022年2月又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及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此次被查获时,他涉嫌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三项严重违法行为。

  对此,三大队依法对杨某处以5500元罚款及行政拘留的处罚。目前,鄂DA0Y**报废车已被强制拖移,将依法解体报废。

  案例三 屡教不改!一司机“二次酒驾”被查

  7月18日,洪湖交警大队三中队依法行政拘留一名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

  7月17日20时14分,肖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鄂DS4***小型轿车行驶至洪湖市黄家口镇东荆河堤路段时,被该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肖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34mg/100mL。民警通过核查发现,肖某曾于2020年5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洪湖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其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目前,违法行为人肖某已被该中队送至洪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四 心存侥幸酒后驾驶营运车辆被查获

  7月16日,荆州交警三大队执勤人员在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中,查获一名醉酒后驾驶营运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人。

  当日19时,荆州交警三大队民警在江津东路开展酒醉驾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20时48分许,执勤民警对一辆号牌为鄂AA612**小型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满脸通红,说话时酒气浓烈,民警随即对驾驶人李某现场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已超过80mg/100mL,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72.3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了解,李某晚上吃饭时喝了酒,抱侥幸心理驾车上路行驶,不料被交警现场查处。

  经查,该车是一辆网约车,性质为营运机动车。最终李某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将面临拘留、罚款及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醉驾追尾拒不配合检测,涉危险驾驶罪

  7月16日,荆州交警二大队指挥平台接“110”指令:沙市区园林路与长港路交叉路口发生两车相撞事故,二大队事故中队接指令后,迅速

  派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

  民警在现场处置时,发现一方驾驶员张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但张某某拒不配合。随后,民警强制将其带至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样。检测结果显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1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六 侥幸上高速,酒驾司机被抓现行

  7月12日晚,荆州高警江陵大队民警在S74监江高速江陵北收费站开展夜查行动时,查获一起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检查中,民警对过往车辆依次排查,当驾驶人吴某将车停靠在民警面前,摇下车窗的瞬间,浓烈的酒味引起民警警觉。随后,民警对吴某进行酒精检测,检测值为5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吴某对该测试结果表示无异议。

  民警对吴某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吴某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并20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七 凌晨无证酒驾,两项违法行为“打包”受罚

  7月11日,监利交警大队新沟中队新沟在辖区开展“零点酒醉驾”清查行动中,查获一起无证且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当日凌晨1时6分许,夏某驾驶牌号为鄂A014**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新沟镇纪念碑路段时,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以及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新沟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目前,新沟中队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将涉事车辆扣留,并对违法行为人夏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及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醉驾逃逸玩“失踪”,投案自首仍难逃严惩

  7月2日凌晨,监利交警大队在容城大道开展酒醉驾查处“零点行动”时,发现一辆车牌为鄂DN***S小型轿车形迹可疑,随即在玉沙中学门前路段将该车拦停检查。

  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员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告知其需到医院提取血液样本进行司法鉴定,就在将其带至警车上等待进一步调查时,陈某谎称要上厕所,趁机迅速逃跑。

  此后,民警多次电话联系陈某,但其手机始终关机,企图逃避打击。7月4日下午,就在民警核查到其具体住址准备实施抓捕时,陈某主动投案自首。

  陈某原以为逃避血液提取就能逃脱处罚,不料聪明反被聪明误,公安机关将依法按照124mg/100ml的检测结果对其立案侦查。此外,同车的车主刘某与陈某一同饮酒,事后未加劝阻反而将车辆交由陈某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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