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单位结算账户的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四章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的规定,通知以下客户(拟销户单位名单附后)自公告之起30日内到我行开户网点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我行按管理规定进行相应账户处理,请予以理解支持!
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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