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期
(四)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提取
1.租赁公共住房提取
(1)提取范围: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申请材料:与住房保障中心签订有效期一年内的《廉租房租赁协议》或《公租房租赁协议》,缴纳房屋租赁费的发票或收款收据。
(3)提取时限:每一自然年可办理一次提取。
(4)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房总额(以缴纳房屋租赁费的发票或收款收据显示金额为准)。
2.租赁非公共住房提取
(1)提取范围: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申请材料:职工本人、配偶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中心核验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可办理提取手续,农村宅基地住房不纳入认定范围)。
(3)提取时限:随时提取。
(4)提取金额:以家庭为单位每年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18000元。
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