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晓艳 通讯员张明华)记者昨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自2025年12月1日起,荆州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荆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30元/月、21.5元/小时;荆州市所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70元/月、20元/小时。
此次调整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此标准执行。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收入应不低于此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项目。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人社部门将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