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日报
2026年01月28日
第A003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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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入院“挂床”371天法院判决不合理费用自行承担

  本报讯(记者张明金 通讯员陈祎楠 付紫彤)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挂床”现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挂床”原告的不合理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挂床”是指患者已经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应当出院却故意留院,不办理出院手续的行为。

  2022年7月,李某驾驶轿车行驶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赵某受伤、手机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李某驾驶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保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赵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在住院治疗429天后办理出院手续。之后,赵某与李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就赵某的实际治疗天数产生争议。法官查明,赵某主张被撞后住院429天,但综合赵某的病程记录、临时医嘱、长期医嘱的内容发现,赵某住院58天后再无用药及治疗记录。因此,法官认定赵某实际住院天数为58天,后371天的病房取暖费、床位费、护理费、住院诊查费共计医疗费2万余元,属于赵某自行扩大损失,由赵某自行承担。同时,赵某主张的“挂床”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院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万余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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