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明金 通讯员刘小芬)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湖北法院执行工作及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打击“拒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洪湖市人民法院办理的《湖北某科技公司、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入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某科技公司、王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审理,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决湖北某科技公司及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230万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既未按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也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而有预谋、持续性地采取多种手段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2025年10月,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生效后,采取隐藏、转移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租资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多种方式拒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湖北某科技公司作为单位亦构成该罪。据此,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湖北某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本案中,被执行人采用低价处置资产、隐瞒真实债权、直接转移公司资金至亲属账户等方式,恶意削减履行能力,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与债权人合法权益,甚至在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期间,仍公然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反映出其对法律和司法秩序的藐视。法院通过刑事审判予以严惩,对王某判处实刑,对单位判处罚金,体现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坚决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