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日报
2026年02月27日
第A003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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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发布4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 记者 张明金 李清华 通讯员 刘小芬 朱静

  2025年以来,荆州两级法院共审结非法集资类案件4件,涉及3人,涉案总金额达347919464.65元。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警示、教育与指引作用,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深刻揭露非法集资,特别是利用非法平台实施犯罪的隐蔽手法与严重危害,引导公众增强识别防范能力,警示各类市场主体严守融资法律红线,共同维护良好金融生态。

  案例一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通过非法平台,以李某、杨某(李某配偶)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理查明,李某以杨某名义,通过非法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2次;李某以自己名字,通过非法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6次。截至2021年10月31日,李某造成实际损失110万元。

  裁判结果:

  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8日以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揭示当前非法集资生态中一种高风险模式:实体企业经营者为解决自身资金需求,与非法平台合谋,将个体经营风险系统性转嫁、扩散给不特定的社会群众。非法平台在此过程中扮演“金融掮客”“风险放大器”的角色。本案溯及源头,打击了后端的“用资”个人,实现对非法集资产业的全链条打击,对于清理、整顿各类非法金融中介、遏制风险跨领域传导具有标杆作用。

  案例二

  海某公司、帅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帅某通过非法平台,以海某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理查明,海某公司通过非法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37次,所融资金主要用于海某公司的生产经营支出等。截至2021年10月31日,帅某造成实际损失1905万元。

  裁判结果:

  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3日以被告单位海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被告人帅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海某公司提起上诉,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以严厉的刑罚结果,清晰划定企业融资行为的“红线”:任何脱离国家金融监管体系,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无论初衷是否为生产经营,无论其通过何种“创新”渠道,均构成违法犯罪。本案强烈引导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通过银行等合法渠道解决融资需求,绝不能饮鸩止渴,触碰非法集资的高压线。

  案例三

  华某公司、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2021年1月,华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通过非法平台,以华某公司、甲公司及自己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理查明,华某公司通过非法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11次;甲公司通过非法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5次;王某以其个人名义通过非法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6次。上述2家公司及王某共计融资4376万元,所融资金主要用于华某公司生产经营等。截至2021年10月31日,华某公司及王某造成实际损失500万元。

  裁判结果:

  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0日以被告单位华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单位、被告人虽未直接面对公众收款,但其以提供虚假项目、签订借款协议、承诺还本付息为核心行为,主动利用非法平台作为资金通道和信用背书,实质上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受益方。法院依法将其认定为共犯并追究刑事责任,贯彻了“实质重于形式”的法治原则和金融监管的“穿透式”理念。本案警示所有市场主体,任何试图通过“通道”“平台”外衣规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都无法逃脱责任追究,法律的精准打击,有效维护了金融市场的严肃性。案例四

  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二手车店经营为名非法集资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邀约戈某、田某出资,在荆州市某地开办二手车店。2021年3月,店面经营、资金由张某控制、管理。2019年以来,张某以经营发展、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以承诺入股分红邀人投资,以高额利息引诱他人借款,向王某、芦某等20人吸收公众资金。张某将吸收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个人生活开支,因生意利润不足以还本付息,致使资金链断裂。经审理,张某吸收20人资金,实际造成实际损失约602万元。

  裁判结果:

  荆州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30日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违法所得,用于返还本案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

  本案揭示一种以实体经营为幌子实施非法集资的典型手法:其行为看似具有正常的经营背景,实则脱离合法融资渠道,演变为面向公众的非法募资活动。所吸收资金并未完全用于承诺的经营项目,而是混杂与支付高额支付、个人消费等多重用途,形成“拆东补西”的资金循环。当经营利润无法支撑畸高的本息承诺时,资金链必然断裂,最终给参与群众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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