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日报
2026年03月11日
第A003版:荆州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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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法院一案例入选湖北法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张明金 通讯员刘小芬 余月琴)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件贯彻实施民法典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石首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哺乳期拒绝异地调岗遭辞退用人单位应双倍赔偿——某公司诉刘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一案入选。

  该案中,刘某产假结束后,其用人单位某公司书面通知将其调岗至另一城市,刘某以小孩尚需哺乳为由拒绝调岗。数日后,某公司以刘某未按调岗通知按时到岗为由,对其作出自动离岗处理,要求其在3日内办理离职手续。刘某遂申请劳动仲裁,经裁决,某公司需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余元。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国家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除非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地点的变更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属于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在调整工作地点时,应充分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协商,即使因公司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也应考虑变更的合理性。

  本案中,某公司擅自将处于哺乳期的刘某调往另一城市,对刘某的日常生活及哺乳期特殊需要将造成极大不便,刘某拒绝调岗具有正当理由。该公司在刘某拒绝调岗后,以其未按通知到岗为由强迫刘某办理离职,严重侵害刘某的劳动权益。石首市人民法院通过裁判认定某公司的行为违法,应向刘某支付赔偿金,维护职业女性的劳动权益,引导社会尊重生育价值,推动实现实质性的就业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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