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要求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进境、复运出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前款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2.暂时进出境货物结案手续
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后,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结案手续。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的,经主管地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复运进境。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受损或者灭失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3.常见问题
(一)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予检验吗?
答:符合要求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免予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后,已缴纳的保证金能否退还?
答: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规定,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先行区建设海关服务专员陈振宇0716-4127300
荆州海关 宣
